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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

发布日期:2025-07-17 18:36:02 作者: 来源:云南省金融办官方网站|云南省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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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为: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但也存在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再加上农村地区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相对更弱,又缺乏投资渠道,农民合作社已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农村地区成为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重点地区。

非法“农民合作社”的套路

套路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些农民合作社假借信用合作名义,成立资金互助部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而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并非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贷款。这类合作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一旦资金链断裂,常出现跑路现象,参与者损失惨重。

套路二:以吸收社员的方式,作为非法集资的掩护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入农民合作社可获得高收益吸引市民,入社门槛很低,只需填一张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凭证可到合作社提取收益,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用以规避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规定。

套路三:以实体项目生产经营为名超额吸收资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虽有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但所吸纳资金远超过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所吸收的资金的用途,不以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主要服务,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及转移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套路四:冒充“山寨银行”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广泛布点,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机构和装修营业网点,假冒银行,设置存取款窗口,聘请农村信用社代办员为揽储业务员,悬挂银行利率牌,开展吸收资金业务,以更高的利率和送米送油引诱农民存款,违反法律规定。

风险识别

1.从专业合作社机构成立上判断。看是否采取社员制、封闭式管理经营模式,是否吸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参加,看是否采取开放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社员。

2.从吸收资金的利益分配上判断。看是否采取入股股金的方式,是否经营后以不特定分红方式分配利润,是否承诺给付相对固定高息。

3.从吸收资金的方式和经营上看。看是否只限于向专业合作社成员吸收,或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农民公众吸收,是否用于专业合作社内的生产和经营,或者是否用于向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营利或投资其他非农业合作社内生产经营项目,突破了封闭管理的要求。

案例警示

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高某伙同姜某、郑某以吉林省公主岭市某农民种植合作社与公主岭市某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传单、雇用宣传车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入社存入“股金、互助金”可获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后高某、郑某、姜某将吸收来的“股金、互助金”用于放贷。最终,由于资金链断裂,三人无法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及兑现利息。经审理:截至案发,高某、郑某、姜某共计非法募集资金450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高某、郑某、姜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共计60万元。

防范方法

1.增强防范意识,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2.核实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应当遵循业务限于内部成员,服务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原则,加入前要考察其是否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是否获业务批准。

3.小便宜不占,小恩惠不接。不参加情况不明的讲座、免费旅游、免费茶话会及免费参观等活动。莫贪小便宜,拒绝小恩惠,防止因小失大。

温馨提示:云南省打非办在这里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目投资、存款,不参加“农民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不参加没有真实项目的投资活动。面对“高额回报”时,多向权威部门、专业人士、亲戚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农民合作社负责人需守法经营,遇资金困难时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避免因一时贪念走上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道路。

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线索,请积极向各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