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金融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一、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原则,符合省金融管理局工作的特点,具备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省金融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地方金融组织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调整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以及需要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管理;
(三)其他涉及省金融管理局职能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行政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