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4-03-04 09:45:41 作者: 来源:云南省金融办官方网站|云南省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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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推动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细则》分为七章39条,包括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与我省现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相比,《细则》在7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调整,包括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定期校核;提高供水负荷的核定标准,抑制城镇供水过度超前投资;建立供水合理收益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供水事业;细化用水价格分类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明确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政策;强化对供水企业监管,要求供水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公开供水成本;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制定纳入管理范畴。

《细则》提出,城镇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分类价格,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设置不少于三级:第一级阶梯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阶梯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阶梯水量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

此外,工业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等非居民用水及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其中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缺水地区应加大加价标准,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细则》同时明确,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不具备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供水企业应与用户核算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计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供水企业不得垄断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业务。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强制增加服务项目或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记者 段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