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强基固本,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增强制度统一性、公平性,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成果,以更有力的政策制度助力稳就业保民生。
统一政策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统一参保范围,保障全省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公平享受待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规范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和60%确定上下限,规范缴费单位如实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提高待遇水平,全省失业保险金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顶格执行,扩大受益范围,月人均标准达1700元以上。
规范基金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机制,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使用,基金收入及累计结余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拨付,“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强。
规范预算编制执行,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科学确定预算指标,严格约束预算执行,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提高预算执行率。
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州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上年末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低于24个月,启动三级缺口分担机制,有效均衡各地负担,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防范基金安全风险,推动建立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制度,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内控制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优化经办服务,推进高效率落实
部门协同高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县两级政府履行好参保扩面、待遇核发、保障基金安全等方面主体责任,形成上下协同、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统一经办流程,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流程一致、服务便捷,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业务。
强化技术保障,建成上下连通、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指标、经办流程、技术标准,实现失业保险“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推进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实行失业保险业务归口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整合经办力量,简化经办流程,提供“只进一道门、只到一个窗、最多跑一次”的经办服务,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记者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