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

发布日期:2022-11-15 17:47:46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号00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责任事项:

1.催告、决定、执行;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扩大查封范围的;3.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21683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