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03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职权现场检查;2.处置责任: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董、监、高人员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业准入、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理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跟踪检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21683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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