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02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根据举报线索及风险监测情况进行核查;2.处置责任: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跟踪检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九条。
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53839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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