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检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8:06:24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号:00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第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政办规〔2018〕3号)第五条 省金融办承担对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五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接受省金融办、云南证监局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有关事项的调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日常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38609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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