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03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案前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3.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21683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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