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0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调查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3.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53839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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