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金融办、昆明市商务局: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行业经营及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一、加强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管理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未持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可以开展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以及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加大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机构清理力度
2019年以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换证、典当行年审等工作,引导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行业或者注销登记,不断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并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布正常经营和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机构名单。各州(市)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不持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等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机构清理力度,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其主动退出融资担保或典当行业,并交回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职责意识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属地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安全风险防范与处置。重点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对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审慎监管,防止以变更股东和股权形式倒卖经营许可证。要加强数据报送非现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发生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并逐级报告,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