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为规范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等业务办理,提高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申报设立
第二部分 变更事项报告
第一部分 申报设立
一、申报材料
拟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单位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报告,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核准、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申请报告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申请,载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六)董事会(股东、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现任或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八)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流程
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流程图
第二部分 变更事项报告
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按照要求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后30日内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组织形式书面报告要件
(一)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名称或住所书面报告要件
(一)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或住所的原因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变更名称的提交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变更后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五)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注册资本书面报告要件
变更注册资本应符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说明原因和必要性。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维持原有股东不变、只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变更注册资本金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新股东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
2.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
3.出资人协议书;
4.出资人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已经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等内容。);
5.新增股东经审计的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6.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7.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8.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控股股东书面报告要件
(一)股权变更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二)股东会决议。
(三)出资人承诺书。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六)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
(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