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李某某在广州市成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负责人,通过举办联谊、短期旅游等活动,以该公司经营POS机及研发相关网络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予投资客户每月2%投资款的收益,诱骗公众签订《借款协议》《代理合同》,以缴纳现金或向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投资。经查,李某某共骗取100余人资金31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0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4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2019年5月,李某某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2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案件警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月收益2%已远远超过正常投资回报收益,莫要贪图眼前利益,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来源:(2020)粤刑终548号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