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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集资案例】防范金融风险典型案例之四 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发布日期:2022-08-30 15:28:18 作者: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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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吴某甲(已判刑)和妻子罗某注册成立了北通公司。2011年5月,北通公司股东变更为吴某甲和刘某某,其中刘某某持股2%,担任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实际控制该公司。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吴某甲受廉某某(已判刑)委托以西安速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特公司”)速特大厦项目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集资,集资金额共计1069万余元。2010年6月,吴某甲以北通公司名义租赁了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127亩土地,用于投资建设“周至农耕园项目”。后吴某甲以农耕园项目为名,雇佣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该项目,并伙同刘某某在农耕园举办奠基、植树等活动,承诺投资半年期的收益率为26%-30%并当场返利,诱骗群众签订借款协议,收取集资款。2012年6月,速特公司无法向集资群众偿还集资款,为掩盖犯罪事实,吴某甲伙同刘某某将该部分集资群众转签到北通公司周至农耕园项目名下。经审计,截至案发,北通公司与投资群众共签订383份借款合同,涉及本金1683万余元,已支付利息5万余元,尚余1678万余元无法收回。

二、诉讼过程

2016年7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8月,刘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8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2019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某和吴某甲、廉某某共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虽刘某某辩称其仅是北通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从速特公司转到北通公司的集资款与刘某某没有关系。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某实施了宣传、诱骗集资参与人以及签订集资协议等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二审依法改判。受害人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2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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