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以来,周某先后成立南京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经营管理,以周某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影印件为幌子,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召开理财推荐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对外宣称公司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支付10%-13%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截止2018年8月共向6758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亿余元。集资后,少部分集资款被周某用于对外发放贷款、投资股权等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本息,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公司运营成本和个人使用等,共计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10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二、诉讼过程
2018年8月,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9月,周某被批准逮捕;2019年8月,周某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万元;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警示
本案中,周某设立带“资产管理”字样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公司,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利息未超过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迷惑性。票据贴现属于国家高度管制的金融业务,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仅限央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受害人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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