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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集资案例】防范金融风险典型案例之二 刘某集资诈骗一案

发布日期:2022-08-30 15:21:42 作者: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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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刘某进入湘西某银行工作。2019年,刘某开始向他人借钱帮助别人做过桥资金,支付借款人利息的同时赚取过桥资金利息差价。2019年下半年,在债主的多次催促下,刘某害怕债主告状影响其工作,就继续以帮助他人借过桥资金或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继续借高利贷还旧账。2020年,刘某担任湘西某银行下辖某支行业务主管。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刘某以帮助他人借过桥资金或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以高利为诱饵,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从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胡某甲、杨某乙、杨某辛、田某、陈某、唐某甲等二十三人处借款,借款本金累计达975万余元。期间,刘某共归还上述人员本金106万余元及支付利息87余元,折抵已归还本金及已支付利息尚欠782万余元无法归还。

二、诉讼过程

2021年8月,刘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刘某被批准逮捕;2022年1月,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泸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

三、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优势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非法集资,被害人所投资金一旦无法收回,便会把矛头指向金融机构,容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维稳隐患。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从源头防范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优势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受害人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