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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集资案例】防范金融风险典型案例之一 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集资诈骗一案

发布日期:2022-08-30 15:17:28 作者: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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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经人介绍相继参与国某公司经营活动,积极招募社会公众投资国某公司。同年4月,国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吴某某、孙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返利停发。

吴某某、孙某某等人为挽回自己及团队损失,在明知国某公司操作模式违法,没有投资任何实体企业,没有办理任何金融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沿用国某公司运作模式,以日息1%,自投资次日起每天按投资款1%返利至200天止,介绍他人投资有500元或投资金额的5%的介绍费等优惠条件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及播放视频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虚假投资宣传、募集资金。截至2017年3月,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集资3.42亿余元,返还集资参与人本息累计2.9亿余元,集资诈骗5000余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吴某某、孙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17年5月,吴某某、孙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18年1月,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吴某某、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三、案件警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日息1%已远超正常投资回报收益,莫要贪图眼前利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终682号刑事判决书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