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9 15:03:19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将进一步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利于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有4章3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工作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防范”。明确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广告信息监测管理、资金监测、行业自律、宣传教育、举报奖励、基层报告、警示约谈、信息采集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线索核查、调查内容、管辖、调查措施、临时管控措施、研判认定、行刑衔接、处置措施、资金清退、清退监督、清退资金来源、配合处置、联合处置、维护稳定、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工作原则。《实施细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街道)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明确各方职责。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自治组织等各方职责,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各方参与、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治理格局。

(四)推动打早打小。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发挥各方协同作用,尽早发现和处置风险,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五)坚持稳妥处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四、其他说明

(一)《实施细则》对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实践中,一些企业使用欺骗、误导公众的字样,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实施细则》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二)《实施细则》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实施细则》规定了针对性措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集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有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实施细则》明确的行政调查和处置措施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比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发现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实施细则》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的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坚持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实施细则》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同时,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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