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监管办法》相关内容,现就《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2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经过三年的试行期,该监管办法在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实践,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出台了《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5章4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7条,第三章“规范经营”共12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2条,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
(一)关于《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
《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和其他要素类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监管办法》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对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权益类交易、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二)关于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省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级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相应类别的交易场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州、市、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监督第一责任。
(三)关于交易场所设立的原则和审批流程
明确交易场所的建设原则是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设一家。明确企业法人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应向拟设交易场所注册地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或属地州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注册资本、交易品种、组织机构等交易场所设立条件。
(四)关于交易场所的规范运营
明确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五)关于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细化了现场检查程序,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化。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交易场所高管等进行询问、约谈、监管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交易场所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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