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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1-05-27 16:54:17 作者: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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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网友通过公众咨询留言:

问题一: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2021年5月27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

融资担保公司不可以开展委托贷款经营业务。理由: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含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2021年5月25日,网友通过公众咨询留言:

问题二: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充当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中的哪些角色?

2021年5月27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但需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和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将“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计入Ⅱ级资产,将“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计入Ⅲ级资产,且符合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的规定。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