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由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可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dfjrjgj.y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65号,邮编:650051,电话:0871-63138528,传真:0871-63139079)。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重点工作,着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规范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020年内,编制了《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在局网站公开,对局网站栏目设置进行了调整优化,及时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做到分类清晰、栏目规范。公开事项包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年内通过局网站发布信息737条,其中信息公开目录信息119条。
聚焦民生关切公开重点工作信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编印《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汇编》并在局网站“政策文件”栏目进行了公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在局网站设置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专栏,年内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文件5件;落实审计工作要求,在局网站公开了《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局网站“行政执法双公示”专栏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开,年内公开行政许可信息22条;畅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制定印发《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细则》,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答复形式、答复内容等进行了规范,年内共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17件次。
(二)回应关切做好政策解读
围绕政策出台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及时高效、生动形象地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在局网站发布政策解读信息5条。发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和《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和图文解读材料,其中图文解读材料在云南网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转载。局主要领导以署名文章形式对《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中涉及金融领域的重点任务进行了解读和阐述。
(三)规范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依法合规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细则》,不断推动依申请公开答复格式标准化、规范化。对公众提出的地方金融领域的公开诉求,积极沟通对接,做好解释说明,做好咨询答疑工作,形成互动沟通的良好局面。年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7件(次),均按规定及时办理和答复。
(四)加强信息公开源头管理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公文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审查工作,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间和方式,随公文一并报批,确保公开属性审核程序与办文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运转。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发布,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数量。
(五)优化提升加强平台建设
以局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阵地,结合政务服务热线、省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优化网站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年内完成局网站IPv6改造并进行了优化升级,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网站全年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接听12345政务热线平台转接电话,年内收到和办理12345政务热线转办事项9件次,按期办结率100%。报送省政府公报室刊登我局制定印发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会同有关部门举办5场(次)新闻发布会,积极参加“金色热线”直播节目,积极宣传我省金融工作进展情况,准确解答群众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
(六)夯实基础强化组织保障
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年内组织开展1次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培训,制作培训手册印发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不断提高全局干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2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 |
168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7 |
0 |
0 |
0 |
0 |
0 |
1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1 |
0 |
0 |
0 |
0 |
0 |
1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5 |
0 |
0 |
0 |
0 |
0 |
5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7 |
0 |
0 |
0 |
0 |
0 |
17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一是政策解读不够深入全面,对金融领域热点问题解读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二是公开形式较为单一,运用新媒体进行政策宣传、金融风险防范教育做得不够。
下步工作措施: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围绕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以及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利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宣传,主动回应舆论关切。二是丰富公开渠道。加强与有关主流媒体合作,充分运用新媒体发布信息、宣传金融政策,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