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第02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级层面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
目前,云南省省级层面的金融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有: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云南省)、云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了推进专项工作,还成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等。
(一)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精神,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云南省)于2020年4月成立,设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接受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昆明中心支行承担。目前,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云南省)没有在州市和县市级成立相应的派出机构。
(二)云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商务厅、省信访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日常工作。为了推动相关专项工作,省级层面还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等,这些是协调服务机制,不是法定的独立机构。
二、州市和县(市)级金融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
(一)州市级金融协调机制情况。全省16个州市级政府为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强化属地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地成立了一些金融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从总体上看,州市级政府设立金融协调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有5个州市成立了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相类似的机制。昆明市成立了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曲靖市成立金融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三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全省16个州市政府已经全成立。四是专项金融工作机制。16个州市均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五是其他金融工作机制。有的州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政银企合作机制、扶贫小额信贷整治机制、三农金融工作机制等。各州市成立各类金融协调机制,主要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于维护当地金融安全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县市级金融协调机制情况。根据调研反映,县市一级政府均设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为了推进专项工作,部分县市临时性成立了有关协调机制,在推进专项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服务的职能。
三、有关建议
省和各州市成立金融协调机制,不是独立的法定机构,不需要编办核准,不需要上级授权,主要是根据需要设立。县市级政府可以参考上级做法,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研究设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的机制,切实维护当地金融安全稳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