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3 17:37:00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政府领导对贯彻落实银保监发〔2020〕22号文的批示要求,决定2021年5月至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加强监管引导、清理存量、审慎从严、严控风险”原则,依法清理排查“失联”“空壳”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实现分类处置,名单管理,推动行业“减量增质”。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排查工作,通过清理排查,全省融资租赁公司基本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消除融资租赁行业安全隐患和存量风险,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清理排查对象

此次清理排查的主要对象为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租赁”字样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以及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四、工作步骤

全省清理排查工作从2021年5月开始,2021年12月底前结束,按照公司自查、州市(自贸区片区)分类处置、督促整改、总结上报四个环节组织实施。

(一)公司自查(2021年5月)

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暂行办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六条规定,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准备检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审计的2019年和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近6个月的纳税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以上材料和《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自查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于5月31日前报送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县级监管部门一份和州市监管部门二份)。从2021年5月起,融资租赁公司逐月填报《融资租赁公司月度情况表》(附件3)。

(二)州市分类处置(2021年6月-8月)

各州(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排查,结合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纳为正常经营类企业。对拟纳为“失联”或“空壳”的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统一向社会公告(公告样式附后)。

各州市(自贸区片区)监督管理部门于8月31日前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1-5)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本辖区各企业填报的《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自查情况表》(附件2)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督促整改(2021年9月-11月)

属地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类企业进行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州市(自贸区片区)监督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整改统计表》(附件4,6)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总结上报(2021年12月31日前)

各州市(自贸区片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此次清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属地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并就下步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总结材料和清理排查数据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州市(自贸区片区)分阶段上报的正常经营类企业进行检查,并报银保监会同意后纳入监管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增强职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州市(自贸区片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理排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科学安排,精心部署。各州市(自贸区片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本次专项清理排查工作,切实摸清本辖区融资租赁行业主体底数,处置“失联”“空壳”和违法违规企业。核查过程要严密组织,多方查证,避免因工作不实不细引起分类处置不当。

(三)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召开培训会、印发宣传资料、网站公告等方式,组织融资租赁企业深入学习《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引导企业知悉监管标准要求,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推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