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8 15:36:25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实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nsjrb_jrs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三处(邮编:650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

链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分类评级。

第四条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评级结果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修改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组织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分类评级,开展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章 评级指标及分类标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每一个指标对应一个分值。定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合规经营、社会信用与行业监管等指标;定量指标包括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等指标。

第八条定性指标主要通过查阅评级资料现场评分,定量指标主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自动评分,两项得分之和为总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场和行业监管情况变化,每年制定下发与之配套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结果分为3类(A类、B类、C类)6级(AA级、A级、BB级、B级、CC级、C级)

第十一条A类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度高,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

(一)AA级,评级得分95分(含)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良。

(二)A级,评级得分90(含)—95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上游水平,经营业绩优良。

第十二条B类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经营比较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业务管理较为规范。

(一)BB级,评级得分70(含)—90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中游水平,经营业绩较好。

(二)B级,评级得分60(含)—70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中游偏下水平,经营业绩一般。

第十三条C类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经营状况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弱,业务管理不规范。

(一)CC级,评级得分50(含)—60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下游水平,经营业绩弱。

(二)C级,评级得分50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评级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本年度监管分类评级。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初评,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复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最终审定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的监管分类评级指标与评分标准开展自评,自评报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注册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分类评级的初评意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复评,提出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分类评级的复评意见最终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复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分类评级评定中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开展监管分类评级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评级,取消试点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高利放贷;

(三)账外经营;

(四)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的“失联”及“空壳”公司;

(六)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含监管分类评级);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并严守廉政洁纪律及保密纪律。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司复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重新评价。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评级结果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评级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结果仅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和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不代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的评价或保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云金办〔2012〕70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金办〔201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