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未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退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10:36:08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2019年以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等监管规定,按照《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金监管〔2019〕27号)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未达标融资担保公司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云金监管〔2020〕2号)安排,组织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截至2021年9月末,全省有93家融资担保公司符合监管条件换发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16家已注销,有190家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不符合监管条件未予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未换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未换证机构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截至2021年9月末,未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190家融资担保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退出形式

(一)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1. 依申请注销。未换证机构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

2. 依职权注销。对于未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未换证机构,由州(市)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换证机构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符合应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情形的,由州(市)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违规情形及处置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被注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依规定变更公司名称(删除“融资担保”字样)和经范营围(删除融资担保业务内容)或登记注销。

三、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此次拟注销《经营许可证》机构数量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职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全面细致了解情况,客观准确反映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未换证机构行业退出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分类处置。属地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未换证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前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依法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未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发现未换证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监管。属地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及时交回《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变更或注销。州(市)监督管理部门将收回的《经营许可证》统一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处理。对未交回《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由属地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存量融资担保业务,要督促机构认真履行担保责任,防范风险。严禁未换证机构开展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一经发现,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处理。

各州(市)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做细、做实未换证机构行业退出工作,逐户梳理并落实每一家未换证机构的退出形式、启动时间和处置意见,于2022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上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注销或吊销未换证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未换证机构行业退出工作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束。

 

相关附件:

未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名单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