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服务指引

发布日期:2021-03-05 17:12:58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服务指引

(2021年版)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流程及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及《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办理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2.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3.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审批事项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二)备案事项

1.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2.增加注册资本;

3.变更名称;

4.变更业务范围;

5.变更地址;

6.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7.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事项向住所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告,并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注销经营许可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注销。

(四)换发经营许可证事项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人向机构所地在县级监管部门进行报告,逐级取得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2.受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3.审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4.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需要备案事项的,应当向住所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住所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告,逐级取得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备案。

2.受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3.审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4.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

5.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给予备案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其中涉及许可证信息变动的,换发许可证;对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6.公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备案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三)注销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涉及其他应当注销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2.受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3.审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4.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给予注销的,出具注销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收回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机构住所地县级监管部门监督其完成清算过程。

6.公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注销许可证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四)换发经营许可证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因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需换发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2.受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3.制证及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及材料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1.设立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2.申请材料清单

(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书(附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法人或各级政府部门的,需同时提供本级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5)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

(8)法人股东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9)法人股东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10)拟设立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1)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

(12)拟设立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3)可行性研究报告;

(14)拟设立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15)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2.申请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附申请表);

(2)总公司基本情况及现有分支机构说明;

(3)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最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总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拟设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5)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信用报告;

(7)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9)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

(10)拟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1)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拟设立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13)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4)总公司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对该公司近2年监管情况的函(包括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15)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三)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

1.设立条件

(1)合并(分立)行为符合《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2)合并(分立)后的拟设公司满足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相关要求;

(3)合并(分立)后的拟设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比例等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4)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发文、公告限制其进行合并(分立)。

2.申请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书(附申请表);

(2)拟合并(分立)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分立)事项的决议,合并(分立)方案、合并(分立)协议;

(3)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4)合并(分立)前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合并(分立)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业务台账(截至股东会作出合并或分立事项决议之日);

(6)合并(分立)前公司出具的担保责任承接、债务承接、债务清偿或对债务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当满45天);

(7)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8)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9)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11)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

(12)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法人股东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均为自然人则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13)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4)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

(15)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16)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7)可行性研究报告;

(18)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19)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四)减少注册资本

1.变更条件

(1)减少注册资本金行为符合《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2)减少注册资本金后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3)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比例等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2.申请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附申请表);

(2)股东会关于减资事项的决议;

(3)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业务台账(截至股东会作出减资事项决议之日);

(4)减资后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5)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或对债务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当满45天);

(6)减资后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需与审批内容一致);

(7)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五)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受理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2)变更业务范围的,需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监管有关规定;

(3)变更地址的,变更后需有固定经营场所;

(4)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新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6)涉及变更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等发文或公告限制其进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2.申请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附件3);

(2)融资担保公司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变更情况报告;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变更后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

(1)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2)公司现有分支机构及经营情况说明;

(3)设立分支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设立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

变更公司名称的还需提供:

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变更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

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担保能力分析报告。

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供:

(1)变更地址后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2)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在一年内营业地址变更超过2次以上的,需出具变更情况说明以及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还需提供:

(1)新股东(包括法人、自然人)信用报告,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

(2)新法人股东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3)新法人股东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新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

(1)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2)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3)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4)由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申请表》(附件6);

(5)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

增加注册资本后的验资报告。

(六)注销经营许可证

1.受理条件

(1)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涉及其他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2)依法进行清算,已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并告知债权人或权利人。

2.申请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4);

(2)股东会决议;

(3)在保项目明细情况,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安排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

(4)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七)换发经营许可证

1.受理条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

2.申请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5);

(2)遗失经营许可证作废的公开声明或损坏的旧证;

(3)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完善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事项办理工作是各级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及防范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本指引,指导申请人依法办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

(二)规范流程。需要申请办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的,申请人应在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递交申请前,向属地县级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属地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审核,在逐级取得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审批或备案。

(三)严格审核。属地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及行业风险防控等情况,认真做好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应通过约谈当事人、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函或咨询、委托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四)强化责任。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事项审批或备案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事项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融资担保公司(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申请表

3.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

4.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6.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7.融资担保公司审批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8.融资担保公司备案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9.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10.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服务指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