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8 16:30:54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6月1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对现有存量融资租赁公司的清理排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相关精神,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推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全省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设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重点阐述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经营原则、扶持政策、监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五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设立会商、设立流程。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事项、行业退出等进行明确。

第三章,经营规则,共二十四条。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标的、进口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禁止、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租赁登记、租赁评估等行为进行限定。对资产占比、风险资产、证券投资比例、关联比例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十七条。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并对监管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监管检查、监管手段及措施、风险预警、重大报告、信息统计及处理、分类监管、经营分类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对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对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实施细则》出台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达标期限、解释机关、适用日期等进行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严格遵从上位规定。依据《暂行办法》并参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要求,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准入、经营规则和监管事项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规定,股东信誉良好、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同时,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均应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建立会商机制。按照《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要求,《实施细则》明确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进行会商,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三)明确各级监管职责。依据《暂行办法》细化了各级监管职责,明确了省级监督管理职责和州市、县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并对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分析报送、监管报告等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有利于更好加强行业监管。

(四)明确达标过渡期。考虑到《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在《实施细则》中设置了达标过度期,要求《实施细则》出台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有关监管要求。

相关文件: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