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代码:00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主要职责是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出具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5.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53839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典当行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