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代码:002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出具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5.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0871-63121683,纪检监督电话:0871-63135019,信函投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大厦;邮政编码:650034;网址:http://dfjrjgj.yn.gov.cn。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融资担保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