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当票及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3 17:27:00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依据典当行监管有关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要求,现就当票及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制。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和变造当票、续当凭证。

二、发放、购领。当票、续当凭证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典当协会)发放,典当行到典当协会购领。首次购领的,典当行应提供《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购领后,典当协会应及时将购领的当票、续当凭证票号告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当票、续当凭证发放、购领应分别建立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三、使用。典当行使用当票、续当凭证必须按票号先后顺序开立,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打印机打印,不得手工填写或通过其他方式打印。典当行应建立当票、续当凭证使用、管理有关制度。

四、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行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告知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典当行因终止、注销而没有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应交回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应对声明作废及收回的当票、续当凭证登记造册,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核销。

五、检查。县(市、区)典当行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当票、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开展其他形式的现场监管,应将当票、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发现问题,责令典当行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依据典当行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报告。典当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在月报、季报、年报中反映当票、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情况。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典当协会每半年应分别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当票、续当凭证使用、发放购领情况。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典当行统一使用标明“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字样的当票、续当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原云南省商务厅监制的当票、续当凭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典当行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应交回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收回的当票、续当凭证,典当协会未发放的当票、续当凭证,应分别登记造册,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销。

请各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将此通知发至辖内典当行和有关县(市、区)典当行监管部门。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