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金融办: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防止和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涉黑涉恶行为,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请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
一、“十不准”的具体内容
(一)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准非法高利放贷;
(三)不准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四)不准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五)不准开展“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六)不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七)不准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八)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及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
(十)不准组织和参与其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
二、要求
(一)请督促指导区域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并公布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0871-63601897,以及各州市金融办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小额贷款公司张贴悬挂“十不准”情况将列为2019年分类监管评级评分项。
(三)请各州(市)、县(区)金融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对排查或经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