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十不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9 17:28:00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金融办: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防止和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涉黑涉恶行为,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请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

一、“十不准”的具体内容

(一)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准非法高利放贷;

(三)不准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四)不准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五)不准开展“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六)不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七)不准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八)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及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

(十)不准组织和参与其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

二、要求

(一)请督促指导区域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并公布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0871-63601897,以及各州市金融办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小额贷款公司张贴悬挂“十不准”情况将列为2019年分类监管评级评分项。

(三)请各州(市)、县(区)金融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对排查或经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