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10-29 14:17:12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经营许可事项办理适用本指南。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三、办理条件及申请资料

(一)典当行设立(分立、合并)

1.办理条件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7)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8)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当物查验、保管,通缉协查核对,可疑情况报告,配备保安人员等安全制度。 

2.提交资料

(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4)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6)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典当行分立、合并的需提供债务承接、债务清偿材料。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办理条件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4)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6)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提交资料

(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运营资金数额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运营资金拨付证明;

(4)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6)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

(三)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转让股份、经营范围

1.办理条件

(1)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变更;

(2)机构名称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转让股份。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4)变更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规定;

(5)变更住所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应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6)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

2.提交资料

(1)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变更的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

(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变更注册资本、转让股份还应提供:

(1)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涉及法人股东的,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供:

(1)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住所还应提供:

(1)住所房产证或购买合同、租赁合同。

(四)典当行注销

1.办理条件

(1)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批准后,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未使用的当票空白凭证;

(3)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

2.提交资料

(1)企业申请解散(注销)报告;

(2)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典当行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承诺书。

四、受理形式

申请人向州(市)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州(市)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受理渠道:窗口或网上。

五、办理时限

州(市)监管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典当行设立(合并、分立)、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事项,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典当行变更、注销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结果及送达

(一)办理结果

对批准设立或变更的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对注销的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二)送达

自作出批准设立或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八、咨询

属地典当行监管部门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四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465号,电话:0871-63153839。

九、投诉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871-63133016。

附件下载:设立典当行(分立、合并)及分支机构办理流程示意图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办理流程示意图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注销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