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事项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11 17:04:16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事项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权限流程及办理时限要求,根据《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及《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7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职责权限

  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由省级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由州(市)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和办理。此外,为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融资担保公司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州(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县(市、区)及州(市)监管部门审核时限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同意的,州(市)监管部门应在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申请文件。

  2.受理。申请人在逐级取得所在县(市、区)、州(市)监管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日。不符合的,给予书面答复。

  4.决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延长1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告知申请人。

  5.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由其经办人员持法人授权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前来领取《许可证》。

  6.公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批准事项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1.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县(市、区)监管部门核查提出意见后,报州(市)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县(市、区)监管部门核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受理。申请人在取得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州(市)监管部门。州(市)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州(市)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

  4.备案。州(市)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或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备案事项涉及换发《许可证》的,应在给予备案的当日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跨州(市)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地址的应同时抄送总公司所在地或迁出地州(市)监管部门,总公司所在地或迁出地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管。对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申请人限期进行整改。

  5.公开。州(市)监管部门对给予备案事项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公司注销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1.申请。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经县(市、区)监管部门核查提出意见后,报州(市)监管部门办理。

  县(市、区)监管部门核查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受理。申请人在取得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州(市)监管部门。州(市)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州(市)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且已履行完相关清算程序的,在门户网站公示5日;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并监督其完成公司清算过程。

  4.注销。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及上交已收回的《许可证》;公示有异议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

  5.公开。对注销《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各级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换发融资担保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1.申请。需换发《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2.受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制证及送达。对因遗失、损坏需换发《许可证》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受理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通知申请人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领取《许可证》;对因《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需换发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接到州(市)监管部门给予备案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领取《许可证》,并同时收回旧证。

  (五)工商登记及变更

  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应在取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

  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对注销《许可证》的,州(市)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要求已注销《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注销《许可证》后的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名称中不得再含有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再含有融资担保业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以及相关事项变更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行业监管备案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事项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立审批

  1.审批条件

  (1)拟设立公司所在县(市、区)及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2)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清单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若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法人或各级政府部门的,需同时提供本级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4)法人、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8)企业法人股东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9)企业法人股东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10)拟设立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1)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

  (12)拟设立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3)可行性研究报告;

  (14)拟设立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审批条件

  (1)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及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2)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总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总公司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6)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7)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清单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2)总公司基本情况及现有分支机构说明;

  (3)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最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总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拟设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5)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7)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8)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9)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10)拟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1)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拟设立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13)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4)总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对该公司最近2年监管情况的函(包括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三)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及合并

  1.审批条件

  (1)所在县(市、区)及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2)分立(或合并)行为符合《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3)分立(或合并)后的拟设公司满足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相关要求;

  (4)分立(或合并)后的拟设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比例等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5)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发文、公告限制其进行分立(或合并);

  (6)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清单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申请表(见附件2);

  (2)公司(或拟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合并)事项的决议,分立(合并)方案、分立(合并)协议。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需同时提供本级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3)分立(或合并)后拟新设公司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4)分立前公司(或拟合并各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分立前公司(或拟合并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截止日为股东会做出分立或合并事项决议之日)及业务台账(截止日分别为股东会做出分立或合并事项决议之日及申请分立或合并材料提交之日);

  (6)分立前公司(或拟合并各公司)出具的担保责任承接、债务承接、债务清偿或对债务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满45天);

  (7)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8)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法人、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9)分立(或合并)后新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分立(或合并)后新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11)新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12)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企业法人股东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均为自然人则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13)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4)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

  (15)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16)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7)可行性研究报告;

  (18)分立(或合并)后拟设立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1.审批条件

  (1)所在县(市、区)及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2)减少注册资本金行为符合《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3)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公司满足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相关要求;

  (4)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比例等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5)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清单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申请表(见附件2);

  (2)股东会关于减资事项的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应提供本级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3)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截止日为股东(大)会做出减资事项决议之日)及业务台账(截止日分别为股东(大)会做出减资事项决议之日及申请减资材料提交之日);

  (4)减资后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5)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或对债务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满45天);

  (6)减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需与审批内容一致)。

  (五)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受理条件

  (1)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符合我省关于申请设立省内分支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2)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的公司需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

  (4)变更地址的,变更后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符合迁入地机构准入相关条件要求。

  (5)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变更后的新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7)涉及变更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发文或公告限制其进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8)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

  (1)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2)公司现有分支机构及经营情况说明;

  (3)新设分支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新设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及由其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变更公司名称的还需提供

  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变更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

  公司近2年的财务报表和担保能力分析报告;

  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供

  (1)变更地址后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2)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在一年内营业地址变更超过2次以上的,需出具变更情况说明以及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还需提供

  (1)新股东(包括法人、自然人)信用报告;

  (2)新股东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新股东为自然人则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法人新股东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

  (1)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2)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3)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

  (4)由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申请表》(见附件6);

  (5)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

  增加注册资本后的验资报告。

  (六)融资担保公司注销

  1.受理条件

  (1)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涉及其他应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2)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并告知债权人或权利人;

  (3)已依法完成清算;

  (4)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股东会决议;

  (3)在保项目明细情况,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安排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

  (4)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七)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受理条件

  (1)公司《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需换发许可证。

  (2)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换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5);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州(市)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书;

  (4)属于《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并附声明旧证作废的报纸;

  (5)属于《许可证》损坏及载明内容变更的,应缴回旧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完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办理工作是各级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及防范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认真按照法律、法规 、政策和规定办理的程序,做好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的核查及办理工作,并对融资担保机构送件人、申请事项、受理时间、取件人、取件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确保融资担保行业行政事项办理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严格审核。属地监管部门是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审批(备案)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并认真做好前期调查和一线审核把关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在对申请事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 ,应通过约谈当事人、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函或咨询、委托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核实情况向上级监管部门说明和报告;对拟任(或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约见其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等方式对其履职能力进行测评,以确保申请事项办理的严谨、公正、规范。

  (三)强化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事项审批或备案的,一经查实由做出决定的监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以上事项办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指引》只适用于过渡时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并明确相应监管层级职责后,该《指引》将自动废止;

  (五)本《指引》中未标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六)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指引》不符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 1.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申请表

  3.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

  4.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申请表

  5.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换发许可证申请表

  6.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7.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8.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

  9.融资担保公司注销办事流程示意图

  10.融资担保公司换发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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