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6-11 14:37:24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国银保监会等7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增强行业经营实力及抗风险能力,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条例》、《四项配套制度》及《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云财金〔2018〕57号)相关要求,并结合《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达标换证对象

  截至2018年末我省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含3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299家融资担保公司(见附件1)。

  二、验收换证时间

  2019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

  融资担保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提出达标验收及换证申请,凡未在此时间前提出申请的视同自主放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由所在州(市)监管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停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机构许可证》),凡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的,将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验收换证程序

  (一)机构申请

  融资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前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达标验收及换证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模板见附件2);验收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检查,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级监管部门核查

  (三)州市监管部门认定

  (四)省级监管部门验收换证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有序开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制定了《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方案》,并印发各州(市)监管部门。各州(市)监管部门应依照方案要求组织好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

  附件:

  1.299家融资担保公司名单
   
  2.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达标验收及换证提供材料清单(含相关模板)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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