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2 18:14:55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处:

  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9〕1号,以下简称《22条措施》),制定了6方面22条措施,并明确各条措施落实的责任单位。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现就贯彻落实《22条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内容

  《22条措施》中有4条措施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责任落实单位,工作任务及主要内容分别是:

  (一)第4条,千方百计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加大对云南融资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合作,梳理并向银保监部门提供一批补短板重大项目清单,由银保监部门转送给商业银行参考。

  (二)第8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云南服务经济倍增计划(2017-2021年)》。

  (三)第11条,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建设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进企业上市,着力提高直接融资。完善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政银担合作模式,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按照合理比例分担风险。

  (四)第12条,大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制定实施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指导服务,为有条件上市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二、落实任务措施

  (一)加强融资协调。落实合作协议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云南,力争推动新签3家以上合作协议,落实金融支持农业“小巨人”发展合作机制。围绕“五网”基础设施、打造八大产业和世界一流“三张牌”、乡村振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争取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云南。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意见各项交办任务,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实现信贷投放和保险融资稳定增长。了解掌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梳理补短板重大项目清单提交银保监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融资支持力度。

  (二)发展金融服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成昆明农商行组建,协调推动曲靖市商业银行更名。推进合资证券公司申报筹建和组建区域性股权市场。配合推进地方法人保险机构批筹工作。规范发展地方监管的7类金融机构。开展“中(滇)—缅金融合作平台”建设研究,配合做好申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工作,积极引进南亚东南亚大型银行来滇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规范设立和发展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

  (三)加大直接融资力度。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编制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金种子”企业上市培育,做好科创板上市储备,加强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指导服务,加强与沪深港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合作,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建设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四)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突出重点打好防控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攻坚战,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突出化解重大信用违约风险,做好P2P网贷风险应对处置,推进市场出清,精准合力处置类金融机构风险,统筹监管防范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协调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资金和财产安全。配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涉金融领域失信惩戒制度,落实“营商环境提升年”部署要求,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处要认真落实《22条措施》要求,围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职能和任务分工,建立工作任务推动落实机制,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动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调争取融资、推进企业上市等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政策措施推进落到实处。综合处要牵头组织开展贯彻落实《22条措施》督查督办,各处落实情况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0日前送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形成落实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督查室和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