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 托管银行不负责未兑付产品追偿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针对《指引》中部分关键条款,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职责边界”是《指引》的核心要义所在,有利于厘清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银行托管业务甚或整个资产托管行业亟待加强顶层监管设计。
强调银行托管“独立性”要求
《指引》在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的条件中,专门提出了“独立性”要求——托管行“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
为何在托管业务中,独立性如此重要?“托管业务最基本的服务就是由托管人对托管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被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武雯认为,目前,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现有的规则体系不能对托管人的独立性给予充分的保障,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管理人对托管人有较强的利益制约,有可能会影响托管人的独立意志。例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提高效率,托管机构面临被动顺应管理人不当诉求的压力;或者通过低价策略吸引更多的资产托管业务,如果缺乏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投向监控和核算估值,就更容易失去独立性,导致不能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资管新规已就第三方独立托管提出相应要求,即在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独立于银行其他业务,托管资产与银行资产相隔离是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于‘独立性’来说,是托管银行一直以来需要严格遵守的准则之一。”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赵亚萍表示,《指引》进一步强调“独立性”的重要性,一方面,有利于托管银行加强风控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托管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是两回事,也使社会机构进一步了解托管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
明确银行托管权责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专门新增“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以及十项不应由托管行承担的职责。
例如,《指引》对托管行的免责范围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以及不得承诺刚兑、不承担实际控制以外资产的保管责任、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情形,并且要求在托管合同中对于免责事项进行专门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托管合同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的事项,应设定‘免责条款’予以明确”。
此外,《指引》还规定,在委托人、管理人出现违规、被取消资质、破产、失联等特定情形时,托管人有权停止托管服务。兴业研究团队认为,《指引》在明确托管行托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边界划分和事先合同约定,加强了对托管行的权利保护。
“此次《指引》的修订,不仅明确了托管人应承担的职责,也明确了托管业务所不包含的职责,这对于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赵亚萍认为,目前广大普通投资者对于“托管”的理解仍旧较为模糊,少数管理人利用这一点,泛化银行托管业务职责,利用银行信誉为其行为增信。此次《指引》明确了托管银行所不承担的职责,可以使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免于受到误导,促进理性投资。
武雯则认为,《指引》明确银行托管职责边界,充分契合当前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也将为托管行业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带来新的机遇,助推托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托管行业监管统一性
去年7月,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后,市场关于托管行的责任范围、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存在分歧。
“这次《指引》的发布针对于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实际上,从整个托管行业的角度来看,行业里还有其他托管机构,都是行业的共同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托管人’,希望整个托管行业能够得到监管层的更多关注,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台行业统一的法律法规。”赵亚萍表示。
武雯预计,随着托管机制的逐步完善、规则的逐步明确,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其转型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银行机构应抓住机遇,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发挥托管业务的协同效应,不断开发出符合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托管产品,加大创新力度;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实现差异化服务,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进一步针对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记者 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