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支小支农解除后顾之忧

发布日期:2019-02-18 14:59:25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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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在通过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由于金融支小支农利润薄、风险高,因此,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三农”企业,需由政策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做金融支小支农的后盾。目前,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这些都对金融支小支农的主动性与商业可持续性产生了不利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将更有效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风险缓释作用,为金融支小支农扫除后顾之忧。

  首先,《指导意见》体现出市场化的原则和方向。虽然,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属于政策性调控,但其运用的是市场化手段。如果政府牵头的融资担保缺位,商业可持续性便难以为继。政府在引导金融机构支小支农时,要多使用正向激励,通过保障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引导金融资源流向“三农”、小微企业。因此,坚持保本微利运行与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是《指导意见》的两条重要原则。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同时,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这些都体现出《指导意见》的市场化方向。

  其次,费用与价格是主要的市场化调节工具。在融资担保、再担保中多运用费率、价格调节手段为企业减负,增强企业的实力,将对引导金融资源支小支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指导意见》集中体现了这一市场化思路,提出要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要实行差别费率;清理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这些对价格工具的使用以及对费率的差异化调节将减轻企业负担,用企业更好的发展吸引更多金融资源的支持。

  再次,财税手段具有普惠性与风险缓释功能,可以为金融支小支农扫除后顾之忧。财税手段的关键词是“正向激励”与“补贴补偿”。《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要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民营企业和支农支小金融机构对于政府性的风险担保、补偿与代偿的需求较大,因此,《指导意见》将对企业发展带来切实的支持。此外,结合当下制造业压力较大的现实,可以将重型设备融资租赁担保纳入政策支持的范畴。对于许多资金链较为紧张的装备制造类民营企业来说,购置、维修和管理重型设备耗资巨大,重型设备往往是这类企业的主要资产,购买设备对其发展至关重要。设备融资租赁担保的支持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目前,在沿海一些较为发达的省份,已经有不少金融机构成立了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专门针对制造业企业的融资租赁服务。但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还存在政策、资金、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亟待政府性担保与财政支持。因此,也可以将设备融资租赁担保纳入后续政策中,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一部分,共同引导金融资源全方位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