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23 14:12:54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已于近日印发和公示。为便于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好的理解《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 背景

  2019年1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2号),提出“修订《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上市奖励力度”。据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2017年2月17日印发的《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金〔2017〕15号)进行了修订。

  • 主要修改内容
  •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由“1.成功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2.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3.在省内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埠企业来云南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4.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修改为“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2.“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4.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5.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 奖励标准

  补助标准由“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给予3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企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给予3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修改为“1.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奖励,其中:对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并列入云南省“金种子”名单的,可以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并经辅导券商内审会审核通过的,可以给予7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可以给予600万元奖励。2.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参照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给予奖励。3.‘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成功上市后给予1600万元奖励。5.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6.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 部门分工

  新增“根据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其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等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各州市金融办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申报和审核报送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申报和审核报送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法提供意见;云南证监局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奖励提出意见;省税务局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规违法提供意见。

  •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范围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修改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

  • 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由“省属各企业、各州市及省直管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修改为“省国资委和各州市金融办按照‘申报主体网上申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的原则,逐级审核报送”。

  • 项目确定

  申报项目通过第三方评审后,增加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环节,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并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未整改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不宜进行奖励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公示方式除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外,增加“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公示时间为7日。

  • 资金拨付

  项目确定后,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由“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当年资金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修改为“省财政厅根据最终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和资金需求,结合预算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27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19〕2号)等。

  第二条对专项资金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为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云南省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明确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应遵循突出重点、前置引导、结果导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提出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并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州市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省税务局等部门的具体职能职责。

  第九条 对申报企业提出工作要求,申报企业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对奖励时间范围进行了界定,奖励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明确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的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 要求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对不同类型申报企业和申报阶段的申报材料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明确企业需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上申报,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确定流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并明确了公示方式,由省财政厅根据最终确定的补助企业名单,按照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最终完成资金补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出审计部门、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资金补助后的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提示,如配合企业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执业质量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明确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进行了界定,明确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和原《管理办法》的废止条件。

  奖励

  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拟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后,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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