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度“金融机构入滇”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金办〔2018〕190号
各州市金融办、财政局、招商局、金融监管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2018年度“金融机构入滇”奖励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1日
云南省2018年度“金融机构入滇”奖励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奖励对象
2018年度省外(含境外)企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新设的金融机构,包括: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开业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非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
(一)纳入奖励范围的金融机构
1.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其所设立的注册地、营业场所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法人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
2.证券业金融机构: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3.保险业金融机构: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保险业服务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所设立的法人总部、管理总部(中心)和一级分支机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作方案奖励范围
1.金融机构改制重组;
2.注册地在云南的法人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
3.金融机构在云南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
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本项省级奖励,不影响申报州(市)级或县级其他奖励。对新设内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分支机构的,按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补助。同一事项在省级层面不重复奖励或者补助。
二、奖励标准
(一)新设外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企业):新设外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新设内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新设内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公司(包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设民营银行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新设内资银行一级分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设内资保险公司(包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设村镇银行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新设合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设合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公司(包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设合资银行一级分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设合资保险公司(包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本工作方案由省金融办牵头商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组织实施,各州市金融办以及金融监管单位共同参与。
(二)申报流程。省金融办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根据要求提交奖励资金申请。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州市金融办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统一报省金融办。
1.申报请示(包含申报内容、项目、审批设立要件等);
2.云南省2018年度金融机构入滇奖励申报表;
3.新设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文件复印件;
4.新设金融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明书(申请人对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申明);
6.承诺书(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诺负法律责任)。
(三)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1.申报。由省金融办于2018年10月1日前下发申报通知并在省金融办网站上公告,各机构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2.审查。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在2018年11月10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人资料汇总后,会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查后,对拟奖励的金融机构名单和金额在省金融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兑现。经公示无意见,由省金融办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依法缴纳。
四、其他
(一)因各种原因没有开业的金融机构,以及新设金融机构经营期限不满3年即申请退出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奖励资金。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工作方案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