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处、中心:
省人民政府于1月20日印发了《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制定了22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并进行任务分工。其中:省金融办作为牵头单位的有2项工作任务,作为责任单位的有2项工作任务。为确保涉及省金融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办上下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战场,积极协调全省金融系统加大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二、明确任务,分工负责
(一)创新融资方式(牵头任务)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基金等直接融资比例。…积极利用外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口径外债管理框架下,通过商业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金融三处、金融一处、金融二处负责)
(二)深化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负责任务)
支持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开展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省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等负责;综合处、金融一处、金融二处、金融三处负责)
(三)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负责任务)
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昆明中支、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云南证监局、省发改委、工信委、人行昆明中支配合;金融三处负责)
扶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规范发展,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债。(省发改委牵头,省金融办、工信委、人行昆明中支、云南证监局配合;金融三处负责)
规范资产评估市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工信委、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支配合;金融一处负责)
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资金为辅,设立我省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引导银行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成本低的“助保贷”等项目服务,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发放财政风险补偿金。(省工信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人行昆明中支配合;金融一处负责)
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落实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金融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人行昆明中支牵头,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配合;金融一处负责)
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省财政厅牵头,人行昆明中支、省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金融一处负责)
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云南银监局牵头,人行昆明中支、云南证监局、省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配合;金融一处、金融三处负责)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存货及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其他创新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人行昆明中支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配合;金融一处、金融三处负责)
(四)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牵头任务)
确保2018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不少于10户、上市企业不少于2户。(省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省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金融三处负责)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
认真按照云政发〔2018〕5号、云政发〔2017〕50号文件要求,围绕涉及省金融办各项工作任务,各处结合职能和任务分工,建立工作任务推动落实督查机制,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动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实情况于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12月25日前送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形成落实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督查室和省发改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