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解读第三季度税收政策 晒优惠政策干货 亮优化服务实招

发布日期:2018-08-31 15:13:04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字体:

  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就近期推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举措进行解读,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措施以及水资源税改革等。

  完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对我国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表示,《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探索。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还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研究制定了补救措施。

  此外,为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适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设置了一定的弹性。“按照《办法》,对方为个人的,其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方面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刘宝柱说。

  取消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创技术,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重要的研发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支持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刘宝柱表示,新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进而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此外,在政策设计时,还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作了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体现了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致力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导向。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硬举措 深化“放管服”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介绍称,今年9月底前,在前期5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确定浙江、青岛等12个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并要求试点单位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此外,付树林表示,税务总局依托“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围绕纳税人痛感最强烈的事项,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同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管理服务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