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业界人士分析,这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引发了金融界代表委员们的思考和热议。监管职能调整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特别是强化对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被提上了议程。而近些年,保险业在非金融企业的投资布局中颇受青睐,民营资本已占到相当比重。因此,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对于保险业而言有着正本清源的意义,保险业将受益良多。
本着审慎经营、严格准入的原则,上述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
此举可谓切中保险业时弊。公司治理问题在保险业显得尤为突出,非理性举牌、激进经营和投资、过度举债等凸显出部分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乱象,而这些乱象与保险机构复杂的股东结构不无关系。股东持股保险公司的动机如何,可谓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牛鼻子”,如果缺乏严格规范,公司运行就会过度受股东的动机所左右,甚至部分大股东会滥用控制权,过度干预保险公司的经营。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等几种形式。而在由民营资本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保险公司已有40余家。民营资本进军保险业的方式多为发起设立,或者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逐渐实现对部分保险公司的控股,其中的乱象和风险已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甚至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原保监会曾于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在评估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股权存在非自有资金出资、规避持股比例限制、通过收购股东间接取得控制权等问题。而在集团管控方面,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标、个别公司存在股份代持、涉嫌设置多重架构规避监管等问题。
此次指导意见不仅严格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投资条件,规范资金来源,同时,就规范关联交易、健全风险隔离机制、防止滥用控制权等作出明确规定。专家分析,这有利于强化保险机构的资本监管,既能保证保险机构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又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促进实业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发展。严禁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建立起风险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的风险通过关联交易等向实业传导,以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防范个别股东通过金融机构向经营不良的实业公司违规“输血”,同时防范个别金融机构风险通过金融市场形成外溢。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指导意见提出,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这既意味着企业应当注重自身主营业务,也体现出金融业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原则。只有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形成良性互动,根植于实体经济的土壤中,金融业才能有不断发展的源泉。
在现代经济体制中,保险发挥着独特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是重要的经济缓冲器和社会稳定器,其发展的根源和前景来自于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保障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险回归本源,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与鼓励企业专注于主体实业、致力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异曲同工。而此次指导意见通篇贯穿着规范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并重的理念,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监管,突出的是问题导向。就保险业而言,近几年出现的突出问题是部分机构杠杆率较高、法人治理不健全、经营偏离保险本质。针对这些问题和顽疾,监管部门在多个环节强化监管。在监管指标方面,对资产负债和偿付能力等进行完善,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等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今年3月份,原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从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股权监督管理三个规则体系明确了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此次指导意见出台后,将一同构成规范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系列指导性文件,随着监管短板的补齐和监管制度框架的梳理确立,未来,合规经营将是保险业发展的主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