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 (草案)》指出,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决定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决定 (草案)》说明时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就此,他进一步阐释道:“通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周强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他就此解释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不仅需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政策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未来,上海金融法院一旦设立,将具体管辖哪些案件?周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具体来说,其案件管辖范围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而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