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用以替代2015年制定发布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新《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细化明确,减量置换成为主流,并加大监督力度。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强调,对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控新增产能是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的重中之重。此前的产能置换存在置换比例执行不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缺乏问责机制等问题。新《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这类突出问题,并弥补早前政策中的短板,从而巩固前两年去产能的阶段性成果。
产能置换门槛提升
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新增产能,新《办法》要求,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工信部提出,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即在“1个必须”范围内,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除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细化外,置换比例要求也更高了。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新《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这意味着,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已推向全国。
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新《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
对于水泥产能,新《办法》规定,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的水泥熟料项目全面实施减量置换。此外,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
平板玻璃项目则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跨省区置换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
钢铁行业近两年去产能成效明显,但阶段性、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尤其是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也已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为避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新《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
新《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措施。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水泥和平板玻璃的产能置换,允许“先建后拆”。
新《办法》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于置换的产能公告后、关停拆除前,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实际操作中,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和指导企业,守承诺重诚信,确保在新项目投产前,关停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在新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原生产线,并及时发布关停、投产、拆除活动公告,自觉接受监督。
坚定不移去产能
2013年开始,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置换工作一直在推进。
国务院2013年10月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6年,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
作为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产能置换在去产能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钢铁行业为例,2017年,钢铁行业不仅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5000万吨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更是将困扰钢铁行业发展多年的毒瘤1.4亿吨“地条钢”全面清除。钢铁行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企业效益日益改观。
钢铁研究总院华东分院副院长刘剑辉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本轮钢铁去产能迅速且彻底,政策执行到位。尤其是取缔“地条钢”之后,钢厂企业效益有明显回升,市场竞争秩序改善,进一步营造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工信部官网1月4日发文称,2018年,要继续坚定不移抓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十三五”的上限目标。抓好产能置换审核关,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钢铁产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为钢铁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随着近年来水泥行业持续去产能,水泥产量逐步下降,库存也在减少,水泥价格在2017年开始出现持续上涨,水泥行业上市公司业绩也获得大幅增长。截至2017年12月份,中国水泥网数据显示,全国P.O42.5散装水泥均价已经超过400元/吨,从年初以来累计大涨逾40%,超过2001~2016年的价格平均值(320元/吨)近100元/吨。
吴琦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应避免落后产能在利润刺激下绕道产能置换死灰复燃。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产能置换的质量和效率,在有效控制新增产能的同时促进产能向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提高行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脱困发展,进而提高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