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受到“全链条”堵截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将回归中间业务本质

发布日期:2018-01-08 10:12:57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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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2000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管理办法》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实施了‘双向堵截’。通过委托贷款达到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向限制,或无贷款资格却行贷款之实的通道业务行为,将被严格禁止。”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管理办法》叠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环环相扣,基本实现对通道业务“全链条”的覆盖。

监管新规剑指通道业务

“近期,监管层在先后放出资管新规、银信业务通知等‘大招’之后,1月5日发布大额风险暴露新规,次日又公布了委托贷款新规,至此,监管规定对于整个通道业务的‘全链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鲁政委分析称。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针对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加以规范,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银信业务通知主要规范银行和信托之间的通道业务链条,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只要是发生在银行和信托两类机构之间的资金和收益权业务,无论表内表外,一律不允许违规投向限制或禁止领域,不允许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大额风险暴露新规要求,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等要穿透底层债务人授信。

而本次《管理办法》则专门针对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的做法,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意在弥补监管短板,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其中,防控金融风险是重中之重。

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我国防风险的压力仍然较大,2018年仍将是“强监管年”,今后要把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从资金来源和用途“双向堵截”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委托贷款已经由“民间借贷”演变为“通道业务”中的一环。我国现行的法规下,未经央行批准,一般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了规范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委托贷款业务应运而生,经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向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放款,实现企业之间的融资。

“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产品,在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仅承担贷款人的职责,属于较低风险的业务。在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委托贷款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实现表内资产转表外通道的重要工具之一,金融机构实质需承担较高风险。”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

银行业人士表示,由于此前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方没有明确限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些金融机构或资管计划出资会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委托贷款作为通道业务的一种形式,常见的目的包括: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层嵌套,规避监管指标和资金投向限制;部分主体没有直接发放贷款资格,却可能借由委托贷款这一形式,行发放贷款之实。

记者注意到,针对上述乱象,《管理办法》明确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

“这就意味着对于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实施了‘双向堵截’。”鲁政委表示,“从资金来源上,《管理办法》规定,委托贷款不得接受银行的授信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这就排除了来自银行自营资金、广义的资管资金(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来源的资金;从资金投向上,委托贷款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资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也不得投向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加强风险隔离是重点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许多发放委托贷款的客户认为,通过银行将资金发放出去,可以利用银行完善的贷后管理职能,提高委托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而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专家认为,商业银行应牢牢把握委托贷款的中间业务本质,厘清管理职责,做好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风险隔离。

“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需要严格隔离经营、分账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不得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行为。”鲁政委表示,由于委托贷款是表外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隔离经营、分账核算;由于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行为。

“银监会再次强调了银行在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上的责任与权利。同时,对于担保方式、自营业务与委贷业务的关系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有法365首席经济学家李虹含对记者表示,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将以前银行可做可不做,或者正在做,但是只有义务没有责任的授信动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