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不低于30%;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昨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释放出老龄事业发展的系列政策红利。
全面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作为发展老龄事业的基础,《意见》对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为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提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持续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建立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扶助力度。
同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逐步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在困难老年人救助制度方面,《意见》明确,按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加大精准帮扶力度,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老年人的救助帮扶。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照规定对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给予救助。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标准,为长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
同时,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拓展老龄优待项目和范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建立健全元旦、春节、老年节等节日走访慰问老英模、老党员、高龄老年人、贫困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等制度。
为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在强化老年健康保障体系方面,《意见》给出了具体措施,包括推动医养融合深度发展、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宣传及疾病预防、提升老年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探索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
医养融合如何深度发展?《意见》给出了实际操作路径: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标准设立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医务室、护理站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同时,开展医养结合试点,鼓励医疗机构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医护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发展医养产业。到2020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不低于30%。
涉及对老年人的健康支持和疾病预防,《意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到2020年,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提升至10%,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此外,我省还将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到2020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比例不少于35%。
此外,完善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加快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进度,解决好异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不便问题。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开通医保结算。
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在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前提下,《意见》还要求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支持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远程老年大学,到2020年,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达到50%,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90%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有老年人健身站点和体育团队;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重点为城乡特困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