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龙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立法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已经推进的相关工作
(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制度成为推进地方类金融机构立法的良好基础。2008年,国家层面出台《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推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试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省金融办先后出台28项制度安排,在严格市场准入、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预警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策扶持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制度机制。目前,我省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458家, 发展和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截至2017年2月末,贷款余额已达232.33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77.69亿元,未发生涉众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有明确的政策和制度文件,通过实践积累和经验借鉴,已形成了良好的监管机制,行业发展良性、有序,对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回流,规范民间借贷,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地方类金融企业试点和集中整治行动为开展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一方面,2013年按照国家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系列政策导向,参照借鉴山东、湖北、深圳等省市的经验做法,我省陆续开展了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网贷)试点工作。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融资登记服务机构76家, P2P网贷业务的试点企业34家,资本管理公司88家(含2家微金融服务公司和1家再贷款金融服务公司)。试点期间,省金融办对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网贷)试点企业分别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政策,对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风险防范及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家和省政府层面均未出台明确的行业监管政策,各级金融办客观上缺乏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管依据。另一方面,2015年以来,由于经济下行,企业经营风险凸出,民间借贷领域显现违约风险,省金融办积极采取措施排查风险情况、分类施策协调推进风险处置。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实施“穿透式”监管,分领域开展风险整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面部署下,省金融办深入研究对策,拟定了一系列整治方案、风险排查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通过整治对象全覆盖、全面停业清整、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开展风险精准核查、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等有效措施,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与化解。
(三)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引导类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为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省金融办根据国家已出台的政策规范,结合我省小额贷款行业实际,突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求,印发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支持实力强的机构发起设立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试点业务的小贷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业务运行合规性要求、市场退出等全过程明确了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措施,为小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下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机制,规范业务发展进行了有益尝试。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研究,结合风险整治工作,积极探索规范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长效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筹安排,继续抓好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探索综合采取市场、行政、司法(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推进风险项目依法稳妥处置。根据国家出台政策和措施,立足长远、着眼长效,巩固和拓展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制订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为开展类金融机构发展立法打好制度基础。
二是强化类金融机构监管措施,为开展类金融机构发展立法积累实践经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科技技术,建立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效率,完善监管手段,明确监管职责,健全我省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为完善、充实类金融机构发展立法中的监管措施提供有效、可操作的实践经验支撑。
三是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地方立法的程序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积极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形成立法项目草案,争取尽早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