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原发函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相关情况的
公 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金办〔2014〕515号)等文件精神,自2011年以来,经组织专家评审,云南省金融办曾发函支持了一批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的设立。
2014年,中国证监会印发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明确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3号),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程序后,及时将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信息作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要素予以公示,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云南省金融办为此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金办〔2015〕225号),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应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云南省金融办原印发的有关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文件自2015年11月14日起停止执行。
经查询,截至2017年7月14日,云南省金融办原发函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共有58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进行了登记备案,还有337家企业未进行登记备案(详见附件名单)。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59号)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防控金融风险,再次提示:云南省金融办曾发函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须依法合规接受私募基金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中基协的行业自律管理。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方案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云南省金融办向企业出具的支持设立函均已失效,且不构成对支持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方案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以及云南省金融办向企业出具的支持设立函件,用作向投资者和拟投项目宣传、推介及任何业务活动。各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投资及经济活动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附件:云南省金融办曾发函支持设立但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名单(截至2017年7月14日共337家)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