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 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19 09:37:09 来源:本站

为支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互联网”创新,稳妥开展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防范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及《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等规定,结合云南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现制定《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一、本监管指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信息、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二、在本省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应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货币实缴;注册资本金来源合法,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

(二)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潜在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客户对象,能够筛选出满足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产品及合理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具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独立运行的业务系统,能够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录入报送和监管检查等非现场检查要求;

(五)具有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维护工作经历;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云南省内的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七)应在云南省具有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和合理办公场所,部分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在云南省内办公,高管人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业务资格应严格依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相关规定,先由县(市、区)、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初审、复核,报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门开展互联网业务备案及相关资质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项目。

四、申请筹建设立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除提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资料外,还需要向注册地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书;

(二)主要发起人或集团成员的网络平台经营情况介绍及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为非自有网络平台,提供与合作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及平台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主要发起人所在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框架,集团内其它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业务情况介绍及主发起人或股东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及风险隔离措施计划;

(四)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户定位、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模型和制度、业务流程等;

(五)针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所需的运营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方面建设情况的说明,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有关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各相关运营部门、组织框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股东责任及遵守国家及省小贷公司及小贷公司互联网小贷业务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保证入股资金真实合法、坚守禁止性业务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认识清楚,具备防控和处置风险的有效手段和兜底措施等事项做出的书面承诺书;

(七)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正常稳定运转。其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本省办公。

六、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切实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有独立的网站(页),显示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背景、组织构架、营业执照、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同时,该网站(页)还应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办理贷款流程、所需资料清单和文本介绍等,以便于借款客户找到办理业务的入口。

七、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独立的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公司应按有关要求记录并保存包括业务申请、贷款合同、放款资料等数据和资料的电子文档,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八、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互联网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模型、风险识别的机制、风险监测的手段、风险处置的措施等,建立从客户身份识别到贷款资金流向跟踪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九、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首先进入基本账户后方可使用,并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基本账户上季度资金流水明细。

十、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坚持服务小微、“三农”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同一借款人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借款人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十一、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等。

十二、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遵守本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一般性规定及按要求准确接入使用云南省小额贷款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外,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准在经核准的行政区域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在经核准的行政区域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三)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

(四)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融入资金;

(五)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六)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七)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八)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不准在经核准的行政区域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

(十)不准对外提供担保。

十三、如发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并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况,由州(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高管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金融办暂停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由注册地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备至省金融办。报备的资料如下: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报告;

(三)与网络平台双方共同签订终止合作的书面声明;

(四)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后,应通过本公司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0日。

十六、本监管指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