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60多年营业税正式废止 增值税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

发布日期:2017-12-04 15:07:00 作者:许婷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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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废止,进入全面实施增值税阶段。

“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经进入收官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营改增后有助于从税收角度打通产业链条,对各环节增值部分增税。而营业税是各个环节独立计价增税,不利于产业链发展和产业升级。”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

事实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依法确定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在解读《决定》时表示。

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上述负责人指出,“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既为当前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今后持续发展增添了强劲动力。”

数据显示,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累计已减税10639亿元。“营改增的另一个目的是减轻实体经济税负,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更有效。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偷税漏税等不合规现象。”刘学智认为。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在废止营业税同时,对增值税进行修改。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对此,刘学智认为,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营业税征收范围,主要增加了服务业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内容,基本上逐渐实现增值税全覆盖。同时,也对部分重点行业减税,减税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消费相关行业,这与从本月开始施行的部分进口商品关税下调相配合,将对消费增长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

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后续还需进行哪些配套改革?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现行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都要逐步上升为法律。据悉,在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改革进程,积极研究起草增值税法。

刘学智告诉记者,下一步应该进一步完善营业税税制,要在施行过程中逐渐修改完善。例如探索简并税率,根据不同行业执行情况调整税率档次。提升营改增税收调节能力,扩大增值税抵扣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研发和技术革新以及环保支出等纳入抵扣项目。